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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第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要求规定,现就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内容进行第二次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概要

  2001年3月25日经九江市人民政府(九府字〔2001〕7号文)批准,九江市发计委九计工交字〔2001〕27号文批复立项,设立瑞昌黄金工业园。开发区位于瑞昌城东新区,整个开发区沿瑞昌城区主要对外交通要道浔阳东路(九江-瑞昌)、黄金大道(黄金南路、黄金北路,瑞昌-码头)两侧布置。2006年3月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工业经开区,更名为“江西瑞昌工业经开区”,批准面积为306.67公顷。2012年12月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随着瑞昌市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推进,承接东部沿海城市产业梯度转移,开发区的项目引进与用地紧张的矛盾日益显现,原核定工业园面积已全部开发告罄。又由于江西瑞昌工业经开区位于城区东面,已无扩展空间,工业企业与城区住宅区距离较近。为进一步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全力打造产业转移承接平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瑞昌提出“一区三园”设想,将原有瑞昌工业经开区、码头工业城和大唐新区纳入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进行统一规划管理。2013年,根据《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瑞昌经济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的批复》(赣府字〔2013〕112号)文件,规划区总面积由306.67公顷扩大至1914.89公顷,国土部门最终核准面积为1895.84公顷。

  二、规划回顾性评价

  (1)用地范围变化:根据《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瑞昌经济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的批复》(赣府字〔2013〕112号)文件,规划区总面积由306.67公顷扩大至1914.89公顷,国土部门最终核准面积为1895.84公顷。

  (2)用地布局变化:根据国土部门最终核准面积进行跟踪评价,用地布局变化不大。

  (3)主导产业:原规划环评批复(九环评字〔2013〕108号)中产业定位为(一)大唐新区规划集电子产业、轻工产业、专业市场、仓储物流、总部经济于一体的新型经济开发区。(二)城区现有工业园区按规划要求在2020年之前将园区内生产企业外迁,园区内生产企业外迁后该区规划主要作为码头工业城的物流集散基地。(三)码头工业城规划用地以一类、二类及三类工业用地为主,二期扩建区规划重点建设建筑材料、矿冶化工、造纸、机械船舶、新能源等产业。

  三、规划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推广清洁生产,对现有工业企业加强污染治理;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加强规划区绿地系统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态系统。

  (2)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加强规划区污水管网配套建设,使雨污分流真正得到落实,污水处理站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实行总量控制,其尾水应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政策引导区内所有企业采取节水措施,进一步降低单位GDP水耗;推广中水回用技术。

  (3)噪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合理规划布局,工业项目应尽量集中布局,入区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企业厂界噪声必须达到相应的控制标准要求;加强公路交通管理,提出居住区范围段限速、限鸣和绿化等措施,减少交通运输的噪声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减缓措施:生活垃圾严格管理,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送填埋场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应以企业综合利用为主,从生产流程上削减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以最大限度减轻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要求收集、贮存和转运,提倡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论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规划符合上位规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产业经开区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业定位总体合理,不存在重大环境影响。经开区规划执行情况较好,通过进一步落实原规划、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按报告书所提整改建议解决现状环境问题,在强化环境管理体制的前提下,经开区各类污染物排放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区域环境能够满足功能要求,可以实现经开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总体规划环境可行。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规划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规划信息公示,征求公众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主要事项包括:您对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规划的意见;该规划的实施对区域环境及对您工作生活的影响;您认为该规划应重点解决的环境问题是什么,对于减缓环境影响措施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您对该规划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请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您的意见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及时反映给环评委托单位。公众发表意见请尽量留下您的真实姓名及基本情况(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必要时进行回访。

  七、联系方式

  环评委托单位: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方式:0792-4230936

   

 2020年4月16日